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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D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白沙井村出发往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江东社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一凤冈)165公里+800米(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乌江一桥东桥头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89.21mg/100mL。

2020年5月15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李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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