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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3********,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息烽县**镇**街**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30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AP****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息烽县永靖镇虎城大道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8.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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