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区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候**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X****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仲恺区陈江大道湘情酒店路口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仲恺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经抽血检验,李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76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为深入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