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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3时50分许,李某某驾驶一辆粤B7****小轿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万里加油站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5.3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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