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37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Z*****“江铃全顺牌”小型客车由成都市成华区麻石桥方向沿成都市二环路往万年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与万年路交叉路口,与王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民警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勘查完毕后,将李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李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2.7mg/100ml,李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李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