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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成都**商贸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由万年场路口往牛市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院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57.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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