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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小区**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街一餐馆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路**段由**路往**街路口方向行驶。当日0时30分许,李某某驾车行驶至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和对李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是115mg/100ml和119.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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