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8********,汉族,大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R*****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三人,沿本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20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李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86mg/100ml和10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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