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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2********,汉族,户籍所在地拉萨市城关区,现住拉萨市柳梧新区,工作单位西藏自治区****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藏ABS**号小轿车,沿本市巴尔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德康名居”门前路段时,被城东大队酒驾专项检查组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对李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275mg/100ml、151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到达医院后李某某趁机脱逃,于2019年9月22日11时30分许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归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李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酒精含量认定为1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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