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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84********,汉族,本科毕业,**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街**巷**号楼**单元**号,住新乡市牧野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当日交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 

本案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G****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乡市牧野区**大道**家属院,因群众举报,5月23日1时许,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民警接指挥中心指派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住处将其带至新乡市中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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