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哈密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村**队**号,住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哈密**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许,李某某(准驾车型为C1)在红星一场**酒店二楼与同事王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等六人吃饭,喝了红乌苏啤酒。到22时许,李某某已喝了两瓶,单位给李某某打电话说设备故障,要其去修理,李某某下楼后准备打车去厂里,但等了十几分钟没有车,就回家驾驶新LB****号小型轿车(手续齐全)去厂里,行驶至红星一场医院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9毫克。李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