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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住呼图壁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0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呼图壁县**场“**修理部”喝了一瓶啤酒,后因朋友李某乙邀请到呼图壁县城镇谈事情,便驾驶车牌为新B*****号小型汽车沿呼图壁县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东风大街319号灯杆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94.59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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