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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纸制品厂员工,住本市新吴区**街道**苑**区**号**室(户籍在本市新吴区**街道**村**巷**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B****的小型轿车,由无锡市新吴区鱼香园大酒店出发,沿泰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夏莲桥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钱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尔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乙醇)/m1(血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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