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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证驾驶鲁******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岚山区岚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岚山路阿掖山山底路段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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