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83********,彝族,大专文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春城营业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小区**幢**层**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精灵牌微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南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9.0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路检中被查获,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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