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镇**村**号。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4日0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正门时将车停下并在车内睡觉。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4mg/100ml(乙醇/血)。

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