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普通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普安县**镇**往**方向行驶,途经县道636线21公里250米(小地名:***)路口时,停车到路边摊上买零食,因怀疑身上钱物被谭某某盗走,遂与谭某某发生纠纷,谭某某向普安县公安局**派出所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通知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交警大队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大队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后将其带至普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

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送检血样(检材编号:JC-DW-2020-1447-01)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01mg/100ml。

2020年8月27日,普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依法书面传唤李某某到普安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讯问,在规定的时限内,李某某自行来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F3PCK2C3GA002081;发动机号:G1486022,该物证已于2020年10月21日予以返还;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驾驶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