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现住景泰县一条山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东段疾控中心门前出发,沿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城路东口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0.0mg/100ml。李某某涉嫌醉酒驾驶。2020年12月1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测,送检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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