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4********,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县,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9月0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20时25分许,行驶至**大道新大桥转盘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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