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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1〕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临时行驶车号牌为浙D77****的小型轿车,途经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华村村道、文明路,当其驾车沿文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明路尖角园路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现场照片,驾驶证,临时车号牌,注册登记信息,发票,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号查询,查询结果,详细信息,强制保险标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人民警察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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