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区**户,杭锦旗**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1月05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苏L**号大捷龙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杭锦旗独贵塔拉镇和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独贵塔拉镇新区向阳小区南门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后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5.1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成立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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