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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公诉刑不诉〔2019〕1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5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住浙江省松阳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51分,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110指令,**派出所在处警处置一起警情时(在松阳县**医院内),发现李某某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6mg/100ml。随后对其抽取血液,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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