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51分,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110指令,**派出所在处警处置一起警情时(在松阳县**医院内),发现李某某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6mg/100ml。随后对其抽取血液,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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