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微山县**矿职工,现住枣庄市薛城区**镇**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牌号为鲁******)行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处。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0.1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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