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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3********,汉族,初中三年级肄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58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7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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