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3********,汉族,初中三年级肄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58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7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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