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0********,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益阳市安化县长塘镇***酒楼吃晚饭时喝了约2两米酒。同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H*****号小型轿车沿G207线由安化往桃江方向行驶,途径马迹塘镇泗里河村(G207线2958K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呼气酒精浓度为113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血液乙醇成分定性定量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