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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6********,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甘肃省榆中县******单元**,系榆中县****办主任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0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在榆中县城沿环城西路行驶至城关镇政府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2.2mg/100ml,遂将其带至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后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4.2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22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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