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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组,住榆树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榆树市工农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三盛路交汇处,被榆树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4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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