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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区**派出所,住榆次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0时3分,民警在汇通路例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汇通路与教堂巷交叉口,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5.3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榆次区人民医院抽血。将血样送到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榆司鉴[2019]血检字第18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从送检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99.28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检乙醇含量未达到120mg/100ml,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以及《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中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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