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C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正安县城桐都路往正安县城西门桥方向行驶,当日20时10分,行驶至正安县城十字口500米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2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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