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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甘肃**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组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8时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D****号“日产”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连霍高速1954公里200米(武威收费站)匝道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1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5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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