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甘肃**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村**组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8时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D****号“日产”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连霍高速1954公里200米(武威收费站)匝道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1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5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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