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向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武山县城关镇渭北一饭店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福源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武山县职业技术学校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7月2日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9年7月1日委托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80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的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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