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天津**有限公司员工,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家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闽C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武胜县沿口镇金雁街往华封镇橹门村方向行驶。1时20分,当车行驶至桐子壕专用公路3Km处时,车辆撞在公路右边的树上,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2019年9月12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另查明,案发当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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