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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办**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3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K****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龙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源卫生院门口,后进入龙源卫生院院内,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且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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