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毕节市力之美文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0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安路往花牌坊方向行驶,22时25分行驶至东安路何官屯菜豆腐餐馆门口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李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毕节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03n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系企业法人代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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