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0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M****号二轮摩托车由水城县毛家河电站方向往都格镇方向行驶,16时30分,该车行驶至毛家河电站道路6km+800m(小地名:煤洞坡)处时,因醉酒操作不当碰撞行人朱某某,造成驾驶员李某某、行人朱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日对李某某血液进行提取,2020年02月13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mg/100ml血。
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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