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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巷**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时25分,李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冷水滩区凤凰园路路段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6mg/100ml。

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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