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2000********,汉族,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住零陵区**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4日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饮酒后,张某某租车欲送李某某回家,李某某提出由其驾驶,张某某表示同意。李某某驾驶租来的湘******小型汽车搭乘张某某等人由零陵区中山城小区驶往零陵区林业局,途经黄古山路、芝山路、中山路、萍洲西路等地,到达林业局后,李某某将车辆交还张某某驾驶,又随车返回中山城。张某某驾车途经潇水东路与阳明大道交叉路口时,撞到路边二轮电动车及人员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向122事故报警平台报警,张某某、李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零陵交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对李某某、张某某进行了血样采集和询问,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在事故发生前的驾车行为。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09.1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4月30日在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5日在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监控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报警登记、在校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唐某某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系大学在校学生,且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李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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