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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办事处**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9****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工农北路与联众路交叉路口处的曹山临时农贸市场内出发,行驶至该农贸市场门口路段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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