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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80********,汉族,高中文化,**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住南京市建邺区**村**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5月2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A3****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桃园居小区门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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