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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龙虾店合伙人,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1****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0.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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