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龙虾店合伙人,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1****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0.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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