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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江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扬州市江都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路**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K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昌吴路吴桥派出所四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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