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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洋、万芸,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19年9月23日18时至22时许,在无锡市中桥的川金楼饭店与他人饮酒于次日7时48分许驾驶号牌为苏B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市快速内环惠山隧道北进口匝道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乙醇)/100m1(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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