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洋、万芸,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18时至22时许,在无锡市中桥的川金楼饭店与他人饮酒。后,于次日7时48分许驾驶号牌为苏B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市快速内环惠山隧道北进口匝道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乙醇)/100m1(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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