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住本市相城区**花园**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丰县**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X****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黄埭大酒店行驶至广济北路春申湖路路口时被警察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 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轨迹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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