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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村**自然村**号,现住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晚上20点5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为赣A****6的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辅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观洲街附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得出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李某某被民警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6.3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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