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居委会**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CJ****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沛县大屯镇夏庙路口处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5月6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样内检出乙醇,含量为82.5mg/100ml血,构成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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