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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井陉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本人的冀A*****“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井陉县贾天线行驶时,被井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井陉县中医院抽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执法和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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