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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址:河北省任丘市**办事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0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24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途锐越野客车,沿燕山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东风医院门口前路段时,与驾驶冀******号本田轿车的陈某某发生纠纷,群众报警后,李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不起诉人李某某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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