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24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途锐越野客车,沿燕山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东风医院门口前路段时,与驾驶冀******号本田轿车的陈某某发生纠纷,群众报警后,李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不起诉人李某某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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