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满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65********,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号。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2时04分许,李某某醉酒驾驶冀FT****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满城区**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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