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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路**胡同**号,住**镇**村**路**胡同**号。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某某:

2019年06月23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牌照为冀F*****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四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1.3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证人孙某某等证言;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被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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