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72********,汉族,初中,进城务工人员,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屯村**庙**号。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东风牌小型客车,沿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岳庄村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豪克/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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